作为拥有城市客运主要资源的公交企业,应当利用广告宣传等有效手段,向公众及时发布“公交信息”。
一是发布新开通线路的“公交信息”。尽管公交企业在每开通一条新的公交线路时,也通过新闻媒体以发布新闻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一次新线路开通情况,但这种发布只能是一次性的,群众出行时往往记不住。作为社会公共事业一部分的公交企业,也应当像供电、自来水、煤气等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企业一样,通过广告宣传等形式,在报纸、广播、电视或灯箱、路牌等广告媒介上,广为宣传自己的经营变化特别是每一条新开线路,让广大乘客都熟悉新线路,为群众出行提供方便。
二是发布为外地游客提供方便的“公交信息”。随着中部地区不断加大改革开放的力度,我省已由文物大省转向文化旅游大省。太原作为全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南来北往的客人大都在此停留,乘坐公交车特别是中转换车就是一大问题。如何能通过太原市的主要路口和公交大站,由我市的公交企业出资专门设置醒目的太原公交路线图也就是公交车乘车指南,让不熟悉太原的外地客人能方便坐车、顺当换车,能够从太原市公交车乘车指南上找到最方便的乘车站点和换车站点,则是体现太原对外开放的一大亮点。
三是发布公交车临时改道的“公交信息”。由于修路或路面被突然损坏等原因,公交车被迫改道是常事。以往,公交企业只是在改道的公交站牌上贴一张纸作为改道“告示”,有时候乘客看不见,有时候则不知被什么人给撕掉了,因而造成乘客在已改道的车站上久等误事。为此,本着“以人为本”的宗旨,公交企业就应该利用自己上千辆公交车的广告资源和社会广告资源,将一些公交线路因故改道的情况及时地、不断地向广大乘客广而告之,为乘客及时提供最新的公交线路信息,以体现公交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
诚然,发布“公交信息”要投入一定的财力,但公交企业应当承担。这是因为:一是公交企业本身就有大量的广告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二是公交乘客坐车买票的票款收入中,就有消费者享有“知情权”这个法定权利。因此,在建设创新型城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向公众及时发布“公交信息”,应该是公交企业的自觉行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