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由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和市物价局9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已正式出台,根据该意见,我市城市公交行业的发展目标是,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城市公共交通的便捷性、舒适性有明显提高,公交出行成为广大市民出行的首选方式。到2010年,全市万人拥有公交车不小于15标台;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要达到45%;城市快速干线的公交承运速度要达到25km/h、普通干线达到20km/h;城区站点覆盖率要大于70%,公交车停车供应能力提高到90%以上;根据交通需求,建设大容量快速公交(BRT)系统,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
公交发展纳入公共财政体系
加大对城市公交的资金投入,将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在资金上统筹安排,重点扶持。一是每年都要列出专项资金,用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建设。二是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可用于城市道路交通和公共客运交通的建设。三是保证政府财政投入的资金应重点用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首末站、港湾式停车站、换乘枢纽、保养场、调度中心等设施的建设,以及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更新和维护。通过规范的城市公共交通亏损补贴、补偿制度,使全市公交事业走上良性可持续发展轨道。
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政策扶持。对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且执行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公路客运附加费;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绿地占用补偿费等。对符合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优先安排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换乘枢纽等设施,凡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以划拨方式供地。不得随意挤占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改变土地用途。
规划预留公交基础设施用地
结合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淄博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专项规划编制,针对我市组群式城市特色,尽快编制完成我市“十一五”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公共客运交通专项规划。正确处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生态环境的关系,科学确定公交发展战略、目标、任务、有关技术和经济政策,有效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统筹安排公共交通站点、线路、运力、换乘枢纽等设施,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模式。综合考虑各种交通方式、换乘枢纽配置以及与对外交通的衔接,在规划中预留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重点确定公共交通结构、线网分布、场站布局、用地规模、建设计划等。城市道路与城市公交客运是一个有机整体,必须做好衔接,要优化路网、线网布局,使之相互协调。要在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企业车辆和私人车辆等多种出行方式间形成合理的比例关系,实施总量控制。
小区配套必须设置公交场站
合理规划设置场站和配套设施。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要求,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计划,确保资金和建设责任的落实。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上,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完善站台、候车亭等配套设施。优先建设与清洁能源汽车、电动汽车配套的设施。按照“满足群众需求,不干扰正常通行”的原则,合理规划、科学设置小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停靠点。将公共交通场站作为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对符合公共交通车辆通行条件的居住区,应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及相应的站点。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场站等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验收。
近期优先发展公交专用车道
加强城市交通换乘枢纽建设。符合条件的地区要建立换乘枢纽中心,引入各种交通方式,实现公共汽(电)车、大容量快速公共汽车、轨道交通之间的方便快捷换乘,以及城市交通与铁路、公路、民航等对外交通之间的有效衔接。换乘枢纽中心要配套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配备相应的指向标识、线路图、时刻表、换乘指南等服务设施,为群众提供方便。
加快建设公交专用车道。把加快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建设作为近期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重点。中心城区所有双向六车道以上的道路,都必须建设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或专用线,调整公共交通车辆与其他社会车辆的路权使用分配关系,提高公共交通车辆运营速度和道路资源利用率。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逐步建立我市公共交通专用道或优先道的道路系统和与之相配套的路权优先信号保障系统。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专用车道的监控系统,对占用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影响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行的车辆要及时制止和查纠,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行速度和准点率。
城市公交经营要全面市场化
逐步放开城市公共交通经营市场,努力形成国有主体、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要以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深化国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大力扶持公共交通骨干企业的发展,确立其主导地位,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创造有利条件。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引导社会资金和国外资本参与国有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及重组,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管理市场化、发展建设集约化,使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市场主体。
城市公交要向近郊城镇延伸
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向城市近郊城镇延伸和向居住小区、商业区、学校集聚区等功能区延伸,扩大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范围,方便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逐步推进现有国有公共客运交通企业的改革和改制工作,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增强企业的发展活力。
全面推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经营许可制度。从事公交营运的企业均需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营运业务。现有的经营城市公共交通的企业,在取得公交企业经营许可后,按规定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新开辟线路或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和设施,要依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技术、质量和服务进行审查并采取招标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对授予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同时明确其应承担的社会公益性责任、准点守时责任、社会效益责任和车辆更新降低污染的责任,防止恶性竞争。严禁拍卖或无限期出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设施经营权,严禁同一条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的重复授予,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经营权,确保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的健康、稳定、协调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