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乘客在客车上被抢劫引起的客运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承运人依法被判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6年12月,李某乘坐了日照市某运输公司“日照——南京”的长途客车。当客车行驶至江苏境内高速公路时,两歹徒在车上对李某实施抢劫,后歹徒用匕首逼迫客车司机停车后逃跑。司机遂向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沿途追堵
凶手未果。李某以现金4000元被盗、裤子被割破为由要求运输公司赔偿损失4100元,运输公司拒绝赔偿,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李某的现金被盗、衣服被割破,被告运输公司的司乘人员在客车高速行驶过程中受他人威胁被迫停车,后及时报案,其行为并无不当,运输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驳回了李某要求运输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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