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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这个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营权证
一、依 据:
《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鲁建发[2001]47号《山东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二、申报材料: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资质证书》
三、办事程序和办结时限:
专营权应当通过政府授予或招标方式取得。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参加市公用局组织的专营权招、投标活动。中标的单位市公用局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营权证》。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十一条 本市对公共客运交通营运活动实行专营权管理制度。专营权应当通过政府授予或招标方式取得。
第十二条 凡申请在本市专门从事公共客运交通营运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和营运设施;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四)有与营运规模相适应的车辆;
(五)有经培训合格的驾乘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具备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公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参加公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营权招、投标活动。中标的单位由公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营权证》(以下简称专营权证)。
中标单位应当自领取专营权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营业登记手续后,方可营运。
第十五条 从事公共客运交通的经营单位对投入公共客运交通营运的车辆,应当向公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营运证》(以下简称营运证)。
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营运证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六条 从事公共客运交通的经营单位停业、歇业,应当在停业、歇业前三个月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公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工商、税务等有关手续。在办理手续期间,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十七条 未取得资质证书、专营权证、营运证的,不得从事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冒领、转借资质证书、专营权证、营运证。
[ 本帖最后由 小航 于 2007-5-15 13:24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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