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市政府及各级领导:
我们是蓬莱市公共汽车交通公司(下称“公交公司”)49位车主。2007年5月13日,市政府以公交公司营业执照于2003年7月被吊销,丧失营运资格为由,宣布公交公司退出公交客运市场。我们不服,找到主管部门蓬莱交通委,要求对我们的退出市场给予明确答复。市交通委回复:无条件退出。我们认为,这个决定意味着市交通委代表市政府欺骗了我们,并滥用职权,严重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背景
公交公司是1997年开始营运的,当时的公共交通事业并不发达,没有更多的财政支持。但作为一个城市,它又肩负着优抚等社会福利责任,这是一级政府的法定责任。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市公交公司出台政策,车主自购车辆,挂靠公交公司,以租赁经营权的方式与公交公司合作经营,并签订《公交线路租赁经营合同书》及《公交车试运行合同书》。公交公司在对公交车不作任何投资,同时实行全面管理的情况下,一直运营到2007年5月政府宣布退出日。在这期间,49位业户承担了本应由市政府承担的全部公交福利责任,直到政府发布通告时,我们才知道2003年7月公交公司的营业执照因未参加年检,已被市工商局吊销了。市政府以此为由,将我们全部无偿地赶出客运市场。
二、2003年7月,成为一个被关注的时间点。
自2003年7月起,公交公司已丧失了公交经营权,不具备与车主的“合作经营公交事业”的条件。本来车主已不需要再履行《合同》中规定的“福利”义务,公交公司也无权再行使管理职权了,但事实并非如此。
1、市交通局继续往公交公司下派10多名工作人员,就连公交公司经理白鸣松都是2005年才派来的。
2、2004年1月13日、10月20日,公交公司继续下发通知,要求车主对70岁老年人持证免费乘车。
3、继续代收代缴各种规费、保险理赔车辆年检,分派救灾出车义务。
4、2006年10月28日,转发市交通局文件,要求我们执行四种人免费乘车的规定。
5、2007年2月2日,对违规停车的鲁FN4248车罚款200元。
公交公司的上述行为表明:这个公司是存在的。没有人会怀疑公司印章是假的。更为重要的是,没有任何一级官员告知我们业户“公交公司执照被吊销了”。不管是有意的封锁还是无意的疏忽,总之,我们见到的是:公交公司在正常运行。基于这个现象,从2003年以后:
1、有大量的从业人员进入到公交营运市场。有的辞掉工作,全家投入;有的举债进入;
2、资金的投入加大,公交线路流转费上升到20余万;
3、业户承受的“社会福利”压力增加,油价上涨,免费乘车人的增多,业户的利润空间所剩无几。
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交公司继续经营有其独特的价值。
1、众所周知,公共交通一直以来就是政府的一个包袱。由于它承担了公益责任,不可能以市场模式运作,必然发生亏损和财政补贴。而以业户自购车辆,自负盈亏的方式,政府很容易地把这个包袱甩给了业户。
2、公交公司可以收取巨额的广告费。每辆车体广告每年6000元,车内小广告每年每条400元,每车3-4条。这样,每辆车年广告费7200-7600元,49辆车年可收入35-40万元。
3、因公司执照被吊销,可以不缴纳税款。
4、尽管被吊销,但仍在运行,仍可安排人员就业。
可见,2003年7月以后,这个公司继续运行,是有现实价值的。而这种情况的出现证明:公交公司敢于无视工商局的行政处罚,无视国家法律无证经营,其根本在于得到主管部门的支持。因此,主管部门交通委对此事业户的安置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四、适时宣布公交公司因无证经营退出市场同样具有深远的意义。
1、2006年,交通部288号文件、国务院46号文件、建设部126号文件明确提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政府将加大投资力度。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于业户来说,无异是看到了公交事业的曙光和希望。
2、困扰政府多年的公交问题终于可以得到解决了,但业户却成了新的包袱。这些曾经为蓬莱公交事业做出了贡献的车主,成为真正要享受权利的人的障碍。
3、终于有聪明的人想到了“2003年的吊销”行为,它成为政府通告的核心理由,可谓“审时度势”。
五、政府不能欺骗自己的百姓,我们拥护的是讲诚信的政府。
1、上述行为我们不难看出,当政府需要我们来背包袱的时候,无证也可以经营;当政府认为我们是包袱的时候,无证不可以经营。这不是对权力的合法使用。
2、“2003年执照被吊销”,各级相关组织应告知我们,但他们却剥夺了我们的知情权,故意隐瞒此事,导致我们错误的选择了投资方向,放弃了许多其它就业机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3、交通局的相关领导,非但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反而在媒体《今日蓬莱》采访时颠倒是非:
①明明有文件规定“业户承担免票乘车的福利责任而免收规费”,却说我们“拒交”管理费。
②公交公司帮助业户办理经营租赁权过户,支持线路经营者的合理变更和流转,却向媒体称我们“非法倒卖”。
③车辆质量是业户按政府要求办理,公交公司也称其多次向交通局写报告,交通局迟迟未批,现在却把责任推到了业户身上。
4、我们认为,交通局负责人的行为是极不负责、极不诚信的行为,这将影响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影响人间仙境的形象。因此:
六、我们请求:
1、公开处理此事,新闻媒体做客观的报道。
2、具体协商由我们参与经营,充分发挥人、车、线熟的优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