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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10•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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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 22: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重庆市公安机关1日依法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10·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张焘、杨宗义执行逮捕。

    2006年10月1日13时33分,重庆公路运输(集团)利民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711路客车驾
驶员吕富华驾驶客车在嘉陵江石门大桥南引桥发生坠桥事故,致使30人死亡、20人受伤(其中10人重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和重庆市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认真调查,于2007年2月作出“这是一起责任事故”的结论,并建议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07年5月16日,重庆市公安局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专案组,迅速开展工作。5月17日,先后将4名嫌疑人抓获,并查清案情。6月1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对重庆公路运输(集团)利民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焘、利民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长杨宗义执行逮捕。

    经查:“10·1”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吕富华(已在事故中死亡)曾于2006年3月31日发生一起致使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总队八支队认定,吕富华负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吕已不再具备驾驶客运车辆的资格。但由于张焘、杨宗义等人未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没有及时解聘吕,且在2006年5月交通运管部门集中排查公路客运车辆,对客车驾驶员进行摸底登记时,隐瞒了吕曾经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事实,致使吕继续违规驾驶车辆,直至“10·1”事故发生。张焘、杨宗义对“10·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重大安全管理责任,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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