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岁济南市民李培林诉济南市公交公司一案,7日在历下区法院进行庭前调解,由于当事人双方意见相去甚远,未能达成共识,此案将择日开庭审理。
上午9点,记者赶到历下区法院117调解室,原告李培林老人以及被告济南市公交公司法律顾问代表,已经到庭参加调解。
调解过程中,李培林老人阐述了其诉讼请求及理由。他认为,按照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而目前按照济南市的规定,65岁至69岁的老人乘车半价,70岁以上老人乘车免费,而且还不包括K系列豪华车,这侵害了老年人的权益。
他同时指出,建设部等六部委2005年出台的《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免费乘车)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定期进行专项经济补偿。济南市缩小了老年人优惠乘车的范围,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起诉中,他要求济南公交总公司允许济南市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乘坐济南市六区以内公交公司所有线路、所有型号的汽(电)车。同时,要求济南公交总公司向其支付经济和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济南市公交公司法律顾问王伟征代表市公交公司对起诉书中提到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解释。他认为,将公交公司推上法庭,是不合适的,公交公司执行的有关老年人乘车优待的措施完全是按照省和济南市相关政府规章及规定实施的,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他指出,省政府2002年颁布并于次年施行的《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以及济南市老龄委和济南市公用局2003年公布实施的《济南市老年人优待乘车实施细则》中,均明确了老年人乘车优待的具体办法,65岁至69岁的老年人乘车半价,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车,老年人免费乘车只限乘坐优待线路的公共汽(电)车。
同时,他还指出,国家明确表示各地可以根据不同老年群体的需求和本地实际,对各优待项目的服务对象进行细分。
双方在近一个小时的调解过程中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调解不成,此案将择日进行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