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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分四级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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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8 13: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确保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加强对突发事件处置的综合协调指挥,提高紧急救援反应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市特制定出台《天津市处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本市将成立天津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天津市轨道交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处置,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建委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制定专业应急预案,明确专职人员,落实应急处置的责任。

  突发事件:轨道交通分4级

  本市依据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大小、行车中断时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将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Ⅰ级突发事件。指具备以下情形之一,需要天津市轨道交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统一协调、指挥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处置的突发事件包括:因事故造成人员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运营场所发生火灾、爆炸、有毒化学物质泄漏、构筑物坍塌事件,造成运营中断;运营列车冲突、脱轨或颠覆;遭受台风、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侵袭,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发生恐怖袭击事件或严重刑事案件,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其他事态非常复杂,运营秩序受到特别重大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的突发事件。

  Ⅱ级突发事件。指具备以下情形之一,需要指挥中心调度市有关部门联合处置的突发事件包括:因事故造成人员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4人以下;发生突发性大客流,运营秩序可能或已经失去控制;发生大面积停电,致使运营中断;车站内发生聚众闹事等突发事件,致使运营受阻;其他事态复杂,对运营秩序造成重大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的突发事件。

 Ⅲ级突发事件。指具备以下情形之一,以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为主进行处置,必要时由指挥中心协调相关专业应急机构业务指导或支援能够处置的突发事件:部分运营区域发生突发性大客流,需要地面交通协助疏散;因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中断运营1小时以上,需要地面交通协助疏散;隧道大面积积水需要市政、电力等部门协助抢险;其他事态比较复杂,运营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

  Ⅳ级突发事件。指事态比较简单,局部运营中断1小时以内,运营秩序受到影响,运营单位能够处置的突发事件。

  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指令传达以及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报警专用电话:23041395(8:30至18:00),23307363(18:00至次日8:30)。

  预警机制:建立红橙黄蓝4级

  按照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级预警,依次分别采用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和蓝色(Ⅳ级)表示。

  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指挥中心在充分考虑专家组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相应调整应急处置方案,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各专业指挥组应严格按照指挥中心的指令和相应预案开展救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延误、推诿和擅离职守。抢险救援指挥组应在接到报警电话后15分钟内到达现场,有效控制灾情,将滞留现场的乘客、工作人员和伤亡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市政排水指挥组应及时调集市政排水人员、设备对隧道内出现的大面积积水实施抢险、强排措施。

  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单位及受灾人员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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