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在公交车上发现自己钱包被偷,立即要求售票员关门以抓小偷,但公交车到站时司机却打开车门,小偷在混乱中逃之夭夭。近日,四川省宜宾县法院一审判决:该公交车所属公司赔偿乘客经济损失200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
记者从四川省宜宾县法院了解到,2006年12月30日下午2时许,65岁的刘德安乘坐宜宾市佳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1路公共汽车。公交车出发后,刘德安发现外衣和里边的皮衣被人划破了口,装有现金的钱包被盗。小偷得手后向车后门移动。刘德安立即告知售票员不要开门,然而,汽车到达车站后司机打开车门,小偷趁机下车逃跑。随后,刘德安向宜宾县柏溪镇派出所报案,并多次找公交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未果。刘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被盗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法院审理认为,刘德安购票乘坐公交公司经营的公交车,双方之间即建立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依法负有及时、安全运送旅客及尽力救助遇险旅客的义务。刘德安在被告的车上被小偷划烂衣服财物受损的事实存在,且因公交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抓住小偷,造成刘德安被盗财物追回的可能性极小,对此公交公司存在过错,应予适当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