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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载客超员也要被处罚,新鲜吧?昨天(13日),曲靖市中级法院对两起超员公交车司机状告交警案作出终审宣判,法院终审维持了交警部门对超员公交司机作出的处罚决定。据悉,因公交车超员不服交警判决而诉至法院的案子,在云南尚属首例。
今年1月12日下午5点30分,陆良县某城市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机刘某驾驶着一辆中型普通客车,行驶到县城同乐大道老鹰红绿灯处,因超过该车行驶证核定的载客人数,被巡逻交警当场查获,对于超载行为司机刘某也现场签名认可。随后,执法民警按简易程序当场给予刘某罚款100元并记2分的行政处罚。
高峰期乘公交车,几乎没有不挤的
第二天下午4点15分,该公共汽车公司的驾驶员陈某所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同样因超员问题被交警当场查获,该车的核载人数为35人,实际拉载47人。同月18日,该大队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对陈某罚款200元记2分的行政处罚。
“所有的公交车都是这样拉人的,为什么交警要搞突然袭击?再说了,不可能说人满了,就不让乘客上车,这属于拒载,也是违反公司规定的!”事后,刘某、陈某越想越“鬼火”,一纸诉状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巡逻大队告上法庭,分别请求判决撤销交警对他们的处罚决定。两公交司机认为:“我们所驾驶的车是公交车,不是公路客运车辆,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陆良县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交警作出的处罚决定。两司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在曲靖中院的庭审中,两公交司机提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超员的规定,只适用于对公路客运超员的定性和处罚,不适用于公交车,并提供了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证实交警适用法律错误,同时引用国家建设部及有关部门公共车辆行业国家标准按0.125平方米计算标准,不按座位计算的规定,认为两车不存在超员的问题。
对此,曲靖中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法”,并没有排除城市公交车辆。而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属于学理上的解释,不符合《立法法》“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因此公交车应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约束。另外,按照“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规定,“核定人数”是判断机动车载人是否超员的合法依据,而对机动车人数的核定属于行政许可范围,不属于此案审理范围,两司机若对该许可有异议,可另行依法处理。据此,曲靖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调查
高峰期挤公交要“冲锋陷阵”
在我们居住的城市,无论公交事业怎么发展,每一个市民都知道,一天总有几个时段挤公交车的滋味是很难受的,特别是下班的高峰期,公交车几乎都处于严重超员的状态,人贴着人,之间几乎没有缝隙,超员幅度甚至达到了200%以上。
乘客:无奈挤公交
13日下午6点05分,在菊花村开往梁源三区的62路公交车上,乘客已挤了满满的一车。到金马坊站时已经很难再挤上人了,看着车站上向公交车涌来的人群,车上的乘客不禁倒抽一口凉气。“车上的乘客向里面走!”看着车下涌动的人头,司机向车上的乘客发出呼吁。车下的几人经过奋力“冲杀”终于挤上了车,车门在最后一名男乘客的身后勉强关上。可车内的人就没那么轻松了,记者被夹在中间,两条腿伸直无法动弹,腰部、背部、肩部承受着四面八方的挤压,在车行了一站路后,记者开始冒汗,并觉得四肢麻木、呼吸困难。为了透气,靠窗的乘客大开车窗,可这点氧气显然不能满足大家的呼吸。由于车上拥挤不堪,不时传来娇弱女性发出的“哎哟!”惨叫,乘客抱怨不断。
下午6点40分,昆医附一院站台,记者在等90路车,希望能坐到白马站回新闻中心,可连过两趟90路公交车,车门都只开后门不开前门,一眼看去,只见车上黑压压的人头,连车门处都挤满了人,看来是实在没办法开车门了。
在车站上,记者与同样在等车的高先生聊起来。说起挤公交车高先生经验丰富,他比喻上车要“冲锋陷阵”,下车是“突破重围”。在说这些话的时候,高先生的言语中透露了怨言与无奈,“我也很怕挤公交,但有什么办法,不挤上去就要耽误事情,打车又没有那个经济实力。”一旁的李先生也说:“不挤不行啊,在高峰期要想等一辆松一点的公交车,根本没那个可能!”
10分钟后,来了第三辆90路,同样拥挤不堪,只是相对前两辆要好一点点,至少车门是开了,司机让乘客往里挤,终于挪出一点点空间,挤上去三四个人。看着这种架势,有了前面的体验,记者实在不敢以身试险,宁可步行走回了新闻中心。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错过高峰期后,许多公交车载客又处于“吃不饱”的状态。
司机:超员是正常现象
相对于乘客的抱怨,绝大多数公交车司机都表示公交车超员是正常的现象。
一位公交车司机说:“这也是没办法的,公交车本来就是为了方便乘客的,公交车总不能到站了不停车,不让乘客上车吧?只要开慢一点,不会有什么问题。”
一名有着10多年驾龄的公交司机表示:“公交车不好核定超载,假如仅仅是座位拉满了就拒绝乘客上车,那么势必造成甩站,乘客首先就不满意。再说,汽车制造商在制造公交车辆时就已经设计好车辆的内部结构,从设计上看,公交车里空出的地方就是为了多拉乘客。客。”
交警:公交超员处罚面临两难
“公交超员已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我们都知道这是违法的,但怎么去治理呢?”昨天,记者到街头采访了多位值勤交警,他们普遍认为,关于公交车超员问题,是一个各地都普遍存在的问题,交警对此也很无奈,“禁止公交车超员,就必须增加公交车的数量。但增加了公交车数量,又会给城市交通带来压力,也会给很多市民的出行带来诸多不便。就说查处,如果拦下公交车清理超员的乘客,乘客的出行必然要受到影响……”
据了解,目前,即使是公交车因超载导致行驶不稳而造成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也只能按正常的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对于这种情况,说实话,我们也没办法。”一位值勤交警表示,对于公交超员,交警常常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公交车作为机动车,它的核载人数和行驶理应受到相关法律的约束。但目前所有公交车都没有明确的核载人数,“任何车辆到公安机关核准乘客人数时,都只能按照座位数计算,不可能核定站位人数。事实上公安机关也不应该给公交车核定站位,因为新交法有明确规定:乘坐机动车必须按规定系安全带。那站立的人怎么可能有安全带呢?如果由交管部门来核定站位显然和法律规定相违背”。由于公交车没有明确的核载人数,作为处罚依据,交警很难判定它是否超员。
另一方面,公交行业本来就是社会公益服务,低收费多拉客,大力解决群众的出行难,超员问题似乎一直是被社会各界所默许的。“就是放在全国,也都是这样的情况。”
公交车超员虽属违法现象,但方便了大家。这或许就是很多市民和管理部门默许公交超员的原因。(记者王凌帆)
昆明公交:市区公交车不存在超员
昆明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部经理李伟表示:昆明公交车辆营运严格执行国家公路客运相关法规。市区公交车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关于《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规定,车辆乘客人数的核定,按每1人不小于0.125平方米计算。
“迄今为止,昆明市区的公交车还没有发生过因超员而受到交警处罚的情况。”李经理表示,昆明市区营运公交车完全可以满足市民出行需求,基本上不存在人多车少矛盾,针对市民出行高峰期,公交公司适时调整公交运力,在相对拥挤的公交线路增加车辆,杜绝公交车超员情况发生。
同时,为了保障市民乘车安全,公交公司适时开展针对每一位在岗驾驶人员提高驾驶技能、服务质量、安全行车等各项工作。每个月都开展遵岗守纪和安全行车双百分达标考核,时刻监督驾驶员行车安全。为了保障行车安全,对行车速度也有严格要求,市区营运的每一条公交线路都有时间要求,如果公交司机提前跑完路程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城市公交车的营运目的是方便市民出行,如果市区公交车也像远郊客运车辆一样严格限定载客数量,一辆公交车只允许乘坐三四十名乘客,势必造成公交资源浪费和市民出行不便。”李经理说。(记者朱勋航)
法规链接
法律、法规“打架”时
法规无条件服从法律
细看本案不难发现,本案涉及到的问题其实就是一个法律、法规“打架”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而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及无轨电车每1人不小于0.125平方米。这就是交警部门难处罚,而公交公司理直气壮“超员”的症结所在。记者通过在网络上搜索发现,其实关于这个问题早就引起各方面的关注。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秘书长王立梅:“任何法律都有一定的滞后性,从法理精神上也都有指导性,法律、法规‘打架’也非常正常,它能促进法律更加完善。作为执法者,应当考虑如何最大限度发挥法律的积极影响,促进社会进步;同时尽量避免法律的漏洞和不足。”
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过新华社向全国发布《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在这份意见中,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首次认为全国城市道路运行中“普遍存在公交车超载现象,安全设施投入不足,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国家标准委:“国家标准仅仅是个强制性规定,而且我们的标准也主要针对生产环节进行限制。当规定和国家法律产生冲突时,应当无条件地服从于法律。这是常识,也是必须的。”国家标准委一位负责人简洁、肯定地回答了这个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