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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 交体法
【实施日期】 1996年10月1日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交通系统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每年初制定本地区或本部门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安排和计划,并将执行结果于第二年第一季度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条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相应机构具体负责交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的落实工作。
第四条 年度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年度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情况(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行政许可的开展情况、规费征稽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情况、行政应诉工作开展情况等);
(二)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情况;
(三)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四)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五)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部属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交通部(体改法规司和主管业务司局)报告并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告程序。
第六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执行本制度情况可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于逾期不报告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报;
(二)对拒不改正的,建议其主管机关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实施行政处分;
(三)对于交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第七条 本制度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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