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推动和谐企业建设,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经总公司研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职工,本企业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在本企业工作时间的计算截至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
第三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1.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特殊情况可以分段安排,但不跨年度安排;
2.营运生产一线职工,一般安排在生产淡季休年休假。在生产旺季,可以不安排或少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3.根据职工自愿的原则,未休的年休假可冲抵当年的病事假(病事假一天抵年休假一天)。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次年不享受职工带薪年休假:
1.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在本企业工作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在本企业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在本企业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6.不在岗人员(离岗、退岗、内退、人事代理等);
7.有旷工行为的。
第五条 职工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实行职务(岗位)工资的执行职务(岗位)工资有关规定。实行计件(计时)工资的,执行总公司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工资分配及工资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即:营运驾驶员按每天50元工资计发,修理工按每天42元计发,其他人员按每天36元计发,工龄工资和效益补贴按出勤计发。星级评定时,按比例相应扣减里程、人次和工时定额。
第六条 企业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企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而职工本人放弃休假的,不执行上述规定。
第七条 每年年初,由各单位、各部门根据工作和生产情况,制定并公布人员休假计划。单位、部门在安排职工休假时,应书面通知职工本人,职工依据休假通知休假。副科以上管理人员休假,应填写《带薪年休假申请表》,并按人事管理权限履行批准手续。
第八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要保持与本单位的通讯联系。如遇特殊情况单位需要召回时,应立即停止休假返回工作岗位。因工作需要终止休假的职工,其剩余假期应安排在本年度内续休。
第九条 职工休假结束时应提前一天通知所在单位安排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正常结束休假的,要提前向所在单位负责人说明,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于2008年5月4日经总公司职代会团组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二00八年五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