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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kljb20002000 于 2010-7-31 09:23 编辑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确立的是“避风港原则”,哪能保护著作权啊?不过楼主确实很与时俱进啊,7月1日新法刚 ...
欢乐使者 发表于 2010-7-31 00:58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盗取他人著作(劳动成果)于别的网站的行为,属于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二款规定,作者本人有权通知该网站对盗取作品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如果该网站不实施上述行为,该网站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我只是刚刚学习侵权责任法而已,毕竟是新法学习起来需要时间,懂得还不是很多~但是法律的武器一定要拿出来,我几个朋友zcc、hao632和guan50的图就曾被某些人去掉水印后发到某网站盗用,这既是对原作者的一种不尊重,也是对原作者的侵权,大热天儿的人家在太阳地下烤着好不容易拍出了优秀的作品,转眼就让人转到别的论坛了,虽然论坛只是一个为广大网民提供交流讨论的平台,但既然是交流平台,就要有一定的法规政策约束,这是游戏规则也是责任和义务。
这是本人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一种理解,由于本人也是在学习期间,还望老师您多加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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