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就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的社会公益事业性质,并在涉及公众关心的多个方面作出规定。其中规定开辟、调整公交线路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暂停、终止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10月23日新京报)
这条规定很有现实意义。这几年,一些城市的公交线路在“变脸”:不是行车路线调整,客流较少的被撤去,就是行程由长变短。过去本来可以一车直达的,现在必须转乘一两个车次才能到达目的地。“缩水”缩短了公交车的循环时间,减少了公交公司的运行成本,增加了公交公司的营运收入,然而市民出行被迫不断地换乘车次,不但增加了车票支出,而且增加了等车时间,既多掏了钱还多遭了罪。
公共交通之所以冠之于公共二字,首先是因为它是公益事业。公共交通事业还不能满足社会需要,公交线路不够,车型落后原旧,车厢拥挤不堪……这些问题,公众都能理解,可以心甘情愿地忍受拥挤和等待。但是公众却无法理解公交公司作为一个特殊的经营机构,垄断着公共交通,享受了公共财政的政策性倾斜,却又“市场化”运作,怎么赚钱怎么做,赚不到钱赚钱少了就不做,线路说撤减就撤减,说“缩水”就“缩水”。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规定,调整公交线路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暂停、终止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此举不仅明确了有权调整公交线路的主体,而且厘清了公交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定位。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公益事业,必须和市场划出界限,不以是否有利润、利润有多少决定线路的开停增减。换言之,该开行的线路即使亏损,低于成本也须由财政兜底补贴。
民生民本,国之根本。考量“国之根本”,有两个最重要的指标,一是百姓口袋里的钞票是多了还是少了,二是财政是否投向了与百姓息息相关的公共服务领域。一个地方的公交状况,也反映着ZF的政绩。ZF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提供足够的有效的公共服务,既是ZF职能,更是ZF责任。考量ZF政绩,主要尺度之一就是公共服务状况,用形象的话讲,ZF在公共服务领域扮演的就是“赔钱”的角色;从某种意义上讲,“赔钱”越多,则ZF的政绩越好。城市公交新政的一系列内容,具有正本清源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