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cl19881117 于 2010-12-5 10:47 编辑
哈市拟修订交通安全法规向社会征求意见:
一个公交站点不得超5条线路
●长途车 公交车站外停放 罚100元●行人翻护栏 不走斑马线 罚20元●无信号路段 机动车应停车让行老人儿童
12月3日,哈尔滨市ZF法制办发布消息称,哈市拟对《哈尔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修订草案现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于客运车辆的退出机制、公交车辆的站点设置等均有明确规定。在法律责任上,规定凡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的,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对驾驶人在培训、考试和发证过程中的责任进行倒查。
■道路通行规定
无信号路段
机动车应停车让行老人儿童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抱婴者,以及持盲杖的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遇喷涂“校车”字样并载有学生的车辆应当让行。
公交专用道
其他机动车不得在其内行驶
在划有公交专用道的路段,公交车和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专用车辆应当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其他机动车不得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公交专用车道内的车辆在前方道路遇有障碍时,可以临时借用相邻车道,但超越障碍后应当迅速驶回专用车道。
快速车道
不允许大型客车 实习车行驶
机动车应当按照车道标志、标线或者文字标志的指示行驶;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或者设有主路、辅路未指示车辆行驶车道的,按照下列规定分道行驶:重型载货汽车、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内行驶,道路设有主路、辅路的,在辅路上行驶;大型客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但超越前方车辆时除外;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
雨雪天气
机动车路上停车应打闪光灯
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按照顺行方向停放;在道路上停车,按照顺行方向,车身右侧紧靠道路边缘,不得超过三十厘米,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夜间无路灯照明或者遇风、雪、雨、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在距离停车场库、单位出入口30米以内禁止停车;按照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停放。
■车辆分类管理
客运车辆
一年两次超员20% 追究企业责任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对发生超速50%以上、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的客运企业进行督促整改,并依法追究企业法人、安全管理责任人和车辆所有人的责任;对一年内累计两次超员的客运车辆驾驶人,要通报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所属企业对其进行教育和处理;对一年内两次超员20%以上或者一次超员50%以上或者两次超速50%以上的,要通报交通运输部门,建议责令所属企业对其予以调离岗位或者解聘处理,属营运车辆的,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要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客运企业未定期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辆,要会同交通运输部门予以停班整顿;交通运输部门对不符合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要求的车辆和不符合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单位,强制其退出运输市场。
公交车辆
同一站点不得超5条线路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公交车辆站点的设置,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设置公交车辆停靠站点;(二)在同一地点设置多条公交线路站点时,站点间的距离不得低于15米,且同一地点设置的公交站点不能超过5个;(三)在有条件的地点应当设置公交车辆停车港湾。
摩托车 电动自行车
登记实行总量控制
哈市对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登记,实行总量控制,具体登记数量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和机动车保有量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控制市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拥有量,具体办法由市人民ZF制定。
校车 园车
不能租用个人所有车辆
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车辆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核载人数,车身按规定喷涂统一颜色,车身后部喷涂“校车”字样和高速公路最高行驶限速。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3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记录的本地居民。同时保证运输学生的校车达到使用年限在8年以内、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设施齐全有效、7座以上客车的要求。
中小学、幼儿园购买或租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机动车,必须做到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取得运营资质,不得租用外地号牌机动车、个人所有机动车和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拼装车、报废车接送学生。
■法律责任认定
重大交通事故
责任倒查至驾校
征求意见稿规定,凡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的,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对驾驶人在培训、考试和发证过程中的责任进行倒查。对发生负有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的,应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
同时,违反规定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汽车维修企业接到公安机关交通肇事逃逸协查通报,发现有逃逸嫌疑车辆,未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报告等情况,将被处以1000元罚款。
马路上倒残雪
小事故致拥堵 罚200元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0元罚款: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衣物、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牌等物品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的;在道路上晾晒物品、散放禽畜、抛撒残雪残冰、泼洒污水、放置被碾压物,以及安装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拦截物的;运输易遗洒物品的车辆未按照规定加装密闭或者密闭苫盖装置的;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雨雪天车辆号牌未保持清晰的;积雪遮挡前后车窗妨碍安全视距仍然通行的;占用、损毁盲道或者损毁、擅自占用人行道的。
长途车公交车
站外停放 罚100元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罚款: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公交车和长途客运汽车违反规定在专门停车场、客运站以外的道路上停放的;未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的;驾驶公交车未按照停靠的先后顺序依次驶离公交站台的;驾驶摩托车未戴专用安全头盔的。
非机动车经人行横道
不避让行人 罚30元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处以30元罚款:行经人行横道或在允许通行的人行道上行驶时,未避让行人的;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的;在非机动车禁驶区内行驶或停车的;非机动车夜间行驶不加装反光灯或反光标志的。
行人翻护栏
不走斑马线 罚20元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在100米范围内设有人行横道线、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未在人行横道线、过街设施内通过的;进入高架路、城市快速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桥面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互相追逐、打闹以及进行其他妨碍交通安全活动的;携带宠物时未妥善看护,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在车行道上招呼车辆、停留或者兜售、发送物品、索要财物的;在一、二类街路不走人行横道、天桥等过街设施的;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翻越机动车道隔离设施的;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在机动车未停稳或者等信号时上下车的;从车窗、左侧车门及车厢上下车的;乘车人将身体或其他物品伸出车外的。
反馈时间:12月12日截止。
反馈渠道:市民可登录哈尔滨市人民ZF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hrblaw.gov.cn/)在线反馈意见,或者邮寄信件至: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哈尔滨市ZF法制办政法文卫立法处(邮编150021),请在信封上注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