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复
仅沈阳,其他城市各有各的原因,有说架空线 视觉污染的,有的是修地铁的,
各种理由都有,电 ...
jupitermu 发表于 2011-2-6 13:05
重庆也出过类似事故,赔了200万
1995年9月18日下午6时许,重庆百货大楼职工廖俊光带着5岁的儿子廖克力,在重庆市解放碑挤上了一辆自编号为4041的405路电车,准备回七星岗的家。
电车行至重庆宾馆路段分线器处时,集电杆(车鞭)突然脱落卡在路旁变压器高压线上,电车整个车体立刻带电。这时驾驶员打开了车门,廖俊光见孩子挤在人群中难受,就和他一起下车。廖俊光脚刚挨地,就猛地被带电的车门“粘”住,顿时电弧光刺眼,廖克力见状,立即伸出小手去抓父亲,另一只手则搭在人行道护栏上。一瞬间,两人被强大的高压电流击得乱颤……不一会儿就昏死过去。
突如其来的惨祸惊动了附近居民和过路行人,大家一边招呼乘客莫下车,一边打电话通知电力部门。此时,城区供电局局长万载扬等人碰巧驾车经过,见到这一幕,立即命令该局调度室以最快速度拉闸断电。整个过程,据现场目击者估计,前后约莫一两分钟。事后经治疗,廖俊光左手3指被切除,仅余中指、食指;背部肌肤烧伤茶杯大一个洞,深可见骨。廖克力双手完全被电流烧焦变形,头部受重创……
法庭认为,原告乘坐电车接受服务,在车体导电后,车停门开,廖克力下车被电击伤,原告无任何过错。受害者肉体和精神遭受损害要求赔偿,理由正当,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电车集电杆脱落,触及变压器导电是客观事实,驾、售人员临危处置不当,开启车门,是导致原告被电击伤的主要原因。电车公司辩称是他人开启车门,缺乏证据;同时如果是他人开启车门,也是驾、售人员失职,对车辆失控造成,因此应负主要赔偿责任。
供电部门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安装变压器虽然符合行业规范,但由于其特定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作业过程中对周围环境的危险性,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发生损害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城区供电局是电力局的直属企业,依法领有营业执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其依法管理的财产不足以赔偿时,应由电力局负责赔偿。
法庭最后宣判由电车公司和城区供电局共同赔偿原告202.88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