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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交通乘车安全法(欢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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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6 18: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一条:总则
    制定本法目的是为了维护司乘人员与乘车人利益,减少矛盾的发生,维护乘车秩序,减少车上的不文明行为.

第二条:处罚力度:出发只包括,罚款.停班.批评教育.当然对一些阻止陋习.主动让座我们将给予奖励,至于那些屡教不改者,可直接移交公交警察

第三条:乘车人,司乘人员在车内吸烟,吐痰,乱扔废弃物的,罚款十元

第四条:乘车人不排队上车,加塞儿,扰乱派对秩序的,罚款十元

第五条:乘客扰乱车内秩序,影响车辆行驶的,罚款二十元

第六条:在公交车上逃票的,罚款十五元,并补一张全程车票

第七条:辱骂售票员的,罚款五十元,并公开向售票员赔礼道歉

第七条:殴打售票员的,罚款一百元,移交公交警察,并公开向售票员赔礼道歉 加医药费 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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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7 22:24 | 只看该作者
主动让座发水果糖
3
发表于 2008-7-13 21:14 | 只看该作者
有这法吗?

是建议稿吧?

法律可不是随便写的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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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4 01:54 | 只看该作者
赤背者禁止乘公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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