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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八大精品案例”出炉 公交车“见死不救”担责15%
厦门网 http://www.xmnn.cn 2011-07-02 08:20
王乃玲 图
厦门网-厦门商报讯(记者 陈光豪 通讯员 安海涛)昨日,厦门市两级法院2010年度“八大精品案例”新鲜出炉,这些都是“千里挑一”的案件。本报报道过的“被告上海祖龙公司及被告人陈榕生内幕交易案”等案件榜上有名。
案情
老人上车时猝死
2009年9月22日下午,一辆4路公交车停靠大同路口的公交车站。当时,候车的乘客依次上车,排在最后的老王扶着车门准备上车时,突然仰面垂直倒地,后脑勺流血。司机见状,与公交车上其他乘客交谈以证明车辆并未碰到老王后,即驾车离去。随后,路人及时拨打120求助并报警。当日下午,经医疗急救中心现场确认:老王当场死亡,无抢救意义。此后,老王的几个子女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
判决
“见死不救”
担15%责任
思明区法院认为,老王已年满77周岁,并患有较严重的肾病,已进行了长达一年多的血液透析,可见其身体虚弱。当时,公交车已停稳,其仰面垂直倒地是其自身原因所致,所以老王对其自身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即85%的责任。司机在老王倒地后,有法定的保护和救助义务,但其却选择驾车离开现场,使老王失去获救的可能性和最佳时机。其当时持不作为的放任态度,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存在缔约过失,对老王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15%的责任。由于司机是职务行为,其后果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当事人上诉后,厦门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本案是一起公交车司机因“见死不救”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引发的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见死不救”这个词,有着强烈的道德谴责意味,但就法律层面而言,“见死不救”是否就应承担责任,其责任边界又在哪里?是人们关注的热点。其关键就在于是否负有义务,因为“无义务,即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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