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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迷论坛公交车票版版规(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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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4 15: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我改名了 于 2011-9-14 15:41 编辑

公交迷论坛公交车票版文件
                                                         公交迷票版字[2011]1号


   关于公布《公交迷论坛公交车票版版规(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营造公交迷论坛公交车票版良好的交流、讨论氛围,保障论坛秩序,规范会员的发帖行为现将《公交迷论坛公交车票版版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各公交迷会员意见。
    提出意见的方式、期限:
    各公交迷会员可以在2011年9月18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跟帖回复并提出相关意见。
    二、通过站内短信发,送至会员“我改名了”提出相关意见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34504167@qq.com


                                         版主:我改名了
                                          201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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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14 15:43 | 只看该作者
      公交迷论坛公交车票版版规(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公交迷论坛公交车票版良好的交流、讨论氛围,保障论坛秩序,规范会员的发帖行为,根据《公交迷论坛总规》和论坛相关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公交迷论坛公交车票版内的一切发帖、回帖等交流、讨论活动,以及与本论坛相关的网下车票交换活动。
    第三条  论坛发帖、回帖及车票交换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发帖与回帖
    第四条  发帖与回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严禁恶意灌水的行为,严禁在版内攻击、辱骂、污辱、诽谤其它会员。
    纯表情回帖、“顶”、“抢沙发”等视为恶意灌水。
    地域歧视、不客观的恶意评价视为攻击其它会员。
    第六条  允许转载发帖,转帖应该尊重原文版权,注明文章或图片出处及作者。
    第七条  不应发布与车票无关的帖子,与车票无关的帖子由版主或其它有管理权限的会员移动至相关版面,不符合总版规的帖子作删帖处理。
    第八条  发帖与回帖中的图片应当清晰,尽量一图一帖。
                            第三章  车票交换与赠与
    第九条  会员之间的车票交换与赠与应当自行保护个人隐私和人身安全,并注意保护对方隐私。
    第十条  车票交换与赠与应以邮寄的方式,邮寄地址应当选择工作单位或学校,未成年人的车票交换与赠与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
    第十一条  车票交换严禁收费,严禁买卖车票,使用货到付款方式的应事先征得对方同意。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二条  会员每发表一种清晰车票奖励威望10点,每份主帖最多奖励威望50点。重复发表或图片不清的酌情降低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  对发表一省(含直辖市、自治区、副省级城市和车票种类较多的城市)不低于75%现行车票,或发表一市不低于近20年车票的帖子,给予精华帖奖励。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四条  会员发布的帖子含有违法内容的,给予禁止访问处理。
    第十五条  发帖中攻击、辱骂、污辱、诽谤其它会员的,给予10日以下禁言,情节严重的永久禁言或禁止访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会员恶意灌水的,每帖扣除威望5点,并做删帖处理,多数恶意灌水给予3日以下禁言处理。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七条  违反上述规定,给予10日以下禁言处理的,由版主作出处罚决定并执行,给予永久禁言和禁止访问的,由版主提出处理建议,由管理员核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会员对处罚不服的,可在处罚决定做出后24小时内向版主提出质疑,版主应在收到质疑后24小时内做出回复。对回复仍然不满的,可在回复发出后24小时内向超级版主或管理员提出申诉,超级版主或管理员的处理结果为最终处理结果。
会员逾期不提出质疑的,视为服从处罚决定,同时丧失申诉权。版主逾期不回复的,处罚决定自动失效。
    现任版主邮箱:34504167@qq.com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XXX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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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14 15:51 | 只看该作者
刚刚上任,写了一份版规,还是初稿,征求一下意见,请大家提下意见和建议,主要是奖励和处罚方面,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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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4 16:56 | 只看该作者
我先说一下我的意见:邮寄地址应该加上长期居住地。关于禁言,我觉得10天有些长,不如7天。

点评

好····最长禁言期修改为7天···不建议用居住地是考虑保护隐私,但这不是强制性的,用的是“应当”···  发表于 2011-9-15 09:28

评分

参与人数 1威望 +10 收起 理由
我改名了 + 10 谢谢您的建议···

查看全部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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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5 10:59 | 只看该作者
刚刚上任,写了一份版规,还是初稿,征求一下意见,请大家提下意见和建议,主要是奖励和处罚方面,谢谢大家
我改名了 发表于 2011-9-14 15:51

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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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5 23:56 | 只看该作者
全力支持~!

点评

谢谢····  发表于 2011-9-16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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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6 22:40 | 只看该作者
支持,建议增加用换车票的名义来骗车票的人的惩罚。不过我相信应该不会有骗车票的人吧……

点评

这个有些难···因为没法取证···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它进行谴责···  发表于 2011-9-17 11:14

评分

参与人数 1威望 +10 收起 理由
我改名了 + 10 感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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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17 11:2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我改名了 于 2011-9-17 11:27 编辑
支持,建议增加用换车票的名义来骗车票的人的惩罚。不过我相信应该不会有骗车票的人吧……
hua2hu3 发表于 2011-9-16 22:40

说句题外话,说一个法律问题,呵呵,我们互换车票的基础是真诚与信任···遇到可能骗车票的,正确的做法是首先向它进行催要,并注意保留证据,催要仍不发出的,可以发帖揭示,可以对客观事实进行陈述,只要不带侮辱与诽谤就是合法行为···
发帖要把握一个度,比如,基于事实发帖说“与XX交换车票,我已寄出,对方没寄,经催要仍不寄出”,这样只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是可以的。如果后面加一句“它纯粹一个骗子”,“骗子”一词因对它人的人格进行了降低,所以是侮辱性词汇,法律是禁止的。如果发帖说“XX人骗走了我的车票”,由于只是可能被骗,所以这是“捏造”事实,就是诽谤,法律也是禁止的。这就是侮辱与诽谤的区别,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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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8 20:05 | 只看该作者
骗车票...不是爱好者的话一般没人干这种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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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8 20:06 | 只看该作者
总体还不错的啦...支持一下...

点评

谢谢····  发表于 2011-9-18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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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9 12:58 | 只看该作者
祝车票版越来越好!支持!

点评

谢谢···常来车票版玩···  发表于 2011-9-19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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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9 16:04 | 只看该作者
来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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