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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cdk6105 于 2012-2-9 19:04 编辑
一、 公民的摄影权利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JH、结社、YX、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字、艺术的公民的有益于人们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宪法》为摄影师自由创作摄影作品提供了最根本的法律基础。
记者对于公关利益、跟社会有直接明显利益的事件,有采访权,摄影记者拍照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样的,除了摄影记者,我国公民都有拿起相机自由创作摄影作品的权利。
1、公共场所是指宪法赋予每个公民自由活动的场所,在公共场所范围里公民有权做不违反国家法律的事情,包括拍照。
2、公共场所,比如商场内私人租赁的店位或整个商场,如果门前明示了“本商场禁止拍照”,那就应该尊重商场的规定。
3、如果没有任何明显禁止的提醒牌子,公民当然可以行使宪法赋予自己的行为权。
4、如果没有提示不许拍照的任何公共场所,保安员如果制止,做为公民有权据理力争自己的自由权。
5、公共场所环境里,如果有人拒绝给他拍照,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如果无拒绝是可以的,说明他不在乎什么。
二、公民在进行创作时也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有些场合不能从事摄影活动,有些场合从事摄影活动要经过批准,在拍摄一些涉及国家政治、军事题材的作品时,要提前向相关主管部门请示,得到批准后才能拍摄,拍摄后的作品还要经过审核才能发表。
此外,公民在但在这个人们越来越注重人权的社会里,公民不得他人的人身权利、不得拍摄他人隐私、丑化他人形象。摄影作品所反映出的摄影师的职业道德此时又受到了挑战。公民到底该拍什么不该拍什么、用什么方法拍、照片以什么样的形式发表、会对读者和拍摄者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怎样在满足受重知情权的同时尊重被摄者的隐私权和肖像权。
公民在拍摄时,也不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和财产权利,同时还应该自觉的遵守道德规范,尊重社会习俗和不同民族、宗教之间的生活方式和习惯。
三、关于不允许拍照场所的问题
在公开场合的行为进行拍照,是不存在侵犯隐私权问题的。公开场合即公共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空间,如公共交通工具、城市街道、广场、公园、车站、商店、码头、机场等,这些场合向任何不特定的人开放,在这类场合,除了法律禁止拍照的以外,任何人都可以将其所看到和所听到的都记录下来,而不需征得当事人同意,即在这种场合下任何人对其声音、形象都不享有隐私权,他无权根据隐私权反对他人的拍照、摄影和录音。
四、对于公共场所拍照时被制止时的一些应急看法:
1.在拍摄中,如果有人出面干预你的拍摄,那么你应该引起注意。你应该很好地判断事态,不要让事件升级为暴力事件。在对话过程中要谨慎并且礼貌,尽可能避免冲突。如果对方充满怒气并且很不友好,应该立刻报警(是公民报警啊)。
2.在有些拍摄的冲突中,对方会威胁要么你被拘禁,要么交出你的胶卷或存储卡,应该注意搞清楚一下问题,保证你获得足够的证据,以便随后维护自己的权利:
(1)对方的名字?
(2)他们的老板是谁?
(3)你可以要求离开。当你决定离开的时候他们是怎样阻止你的?他们拘禁你所声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4)如果他们没收了你的胶卷或存储卡,他们声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3.在现场遭遇没收相机、胶卷或其他拍摄设备时,一定要当事人出具收据。
4.尽可能留下当时见证人的名字和联系方式,这也许对于你以后的法律诉讼有帮助。
禁止外人进入的场站当然不属于公共场所,但是道路上就属于,尽可以大胆拍摄,(为了安全请勿闪光)不过照片上如果有司机、售票员什么的,要发布到网上之前,最好是打个马赛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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