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表示:车票不仅是乘车的有效凭证,同时也是受伤后进行索赔的初步证据
乘公交车时未索要车票,58岁的刘女士在摔伤左手后无法索赔。8月4日上午,太原市民刘女士找到本报,希望通过自己的教训,给那些对索要车票持无所谓态度的乘客以提醒和警示。
车票具有维权功效
“我当时以为车票就是报销用的,所以没有拿。”刘女士称,2005年11月,她在省城广场附近乘公交车回家,由于司机突然紧急刹车,致使她跌倒摔伤,造成左手拇指挫伤。“当时不是很严重,司机陪我去医院简单看了一下。”刘女士说,大概一个月后,她发现外伤虽然好了,但左手却不能拿重物了。
为此,刘女士向太原市公交公司提出索赔,但因无法提供车票及其他证明,赔偿之事办得并不顺利。无奈之下,刘女士将太原市公交公司告上法庭,但终因无法提供车票,缺少能证明是在乘车时受伤的有利证据而败诉。“早知道车票这么重要,我就拿上一张了。”刘女士无奈地摇摇头,捏了捏受伤的左手拇指说。
大多乘客没有索票意识
太原市民乘车索要车票的情况如何呢?8月4日上午,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上午11时,记者从864路公交车的始发站长风停车场上车,虽然车票就摆放在投币口上方,可是记者发现,一直到终点站,仅有一名乘客撕了车票。随后,记者又更换了两路公交车,发现索票乘客少之又少。“现在都是无人售票车,上车后投币就是买票了,还拿车票干啥啊?”“况且要了也没用,又没地方报销,拿上不是给自己找麻烦吗?”记者在太原市胜利桥东的公交车站随机采访了20位候车的市民,发现超过九成的乘客都没有索要车票的习惯,近一半的乘客认为车票除了报销毫无其他作用。
车票含有多重法律关系
记者从太原市公交公司了解到,当乘客使用公交IC卡乘车时,刷卡器会自动记录所乘班次、时间,同时扣除卡上的金额;而投币的乘客,因为无法记录,所以应主动索要车票,以便在发生事故时以做证明,从而得到相应的赔偿。
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的张巧娥律师认为,乘客忽略索要公交车票,其实就是忽略了自己的乘车凭证,同时也舍弃了一份安全保障。乘客上车购票,就表明已经与公交公司签订了客运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从此条规定不难看出,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便意味着合同成立。因此车票也就成为旅客同承运人建立运输关系的凭据,旅客凭票乘车,承运人凭票载运。
张律师说,一旦出现消费者在乘车时受伤的情况,乘客可依据手中的票据来证明自己是在所乘载的车上受到了伤害。因此,车票不仅是乘车的有效凭证,同时也是受伤后进行索赔的初步证据。“如果当初刘女士上车后能向司机索要车票,便不会出现如今索赔难的情况。”“从车票与乘客的法律关系上看,主要有合约证明、付款证明和强制保险凭证3个方面的意义。”张律师认为,发生车祸或意外时,有损失的乘客可以向公交公司索要正当赔偿,虽然车票不是惟一的证明,但没有车票的乘客在举证上会存在困难。
最好主动索要车票
太原市公交公司客服热线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对乘客索取车票持鼓励和支持的态度,乘客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应主动索要。
太原市消协有关人员认为,车票是乘客和运输车辆建立合同关系的凭证,集中体现消费者和运输车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乘客乘车时不要忽略了索要票据,这是作为消费者的一项权利。对于无人售票车来讲,应当备足车票,以方便乘客索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