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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大节假日期间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的通知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2012-09-14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37号)、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国发〔2012〕37号文件精神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的通知》(鲁交财〔2012〕5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收费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现就重大节假日期间免收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通行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
(一)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四个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当年国务院办公厅确定的上述法定节假日连休日,自节假日第一天00:00起至节假日最后一天24:00止,对7座以下(含7座)载客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二)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的范围为,经山东省政府依法批准设立的收费公路、青岛胶州湾隧道。
(三)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的时间为,联网收费高速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出口车道时间为准;普通公路收费站以车辆通过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青岛胶州湾隧道黄岛至青岛方向以车辆通过收费站进口车道时间为准,青岛至黄岛方向以车辆通过收费站出口车道时间为准。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收费站免费通行管理。为确保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实施后车辆有序通行,收费部门要对收费站现有车道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合理规划和利用现有车道,疏导免费车辆分类通行,安排足够收费人员值班,重要交通节点要安排路政人员现场疏导,确保车辆有序快速通行。
(二)完善收费站应急处置预案。各部门和单位要全面分析所辖收费站运营管理情况,认真落实《山东省保障公路收费站畅通办法》(鲁交财审〔2007〕70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胶州湾隧道突然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1〕88号)有关规定,结合各自管辖路段、收费站实际状况,细化保障方案完善收费站保畅应急预案。一旦出现突发事件,要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确保收费站正常运行和车辆有序通行。
三、保障措施
在重大节假日期间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是调整和完善收费公路政策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重大节假日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降低公众假日出行成本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交通运输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纠风办等部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制定完善方案,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工作。
(二)深化研究,完善政策。各部门和单位要深入研究分析、科学评估该政策实施效果及影响,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加快研究完善收费公路管理、提高公路服务水平、促进收费公路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和措施,更好地服务全市社会发展。
(三)注重宣传,正面引导。各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通过各种媒体,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宣传,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使社会公众及时、全面了解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的重大意义和具体内容,为全市公路交通健康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监察局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人民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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