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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民主立法原则,市人大常委会昨日向社会全文公布《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就线路调整、驾驶员规范、乘客权利和义务、客运服务设施等方面问题提出意见。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全文
九大问题 问计市民
一、《修改建议稿》第四条规定了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ZF主导、积极扶持、有序竞争、方便群众、公众参与的原则,您认为这样规定是否科学、合理?
二、第八条规定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线路设置、调整计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意见;应当满足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方便乘客乘车、转乘等内容。您认为这些规定是否科学、合理?
三、您认为第十二条关于车辆运营证申请条件的限制性规定是否科学、合理?有无删减或者其他需要增加的内容?
四、您认为第二十条关于驾驶员行车规范的规定,比如驾驶员要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经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留车站候客,因车辆故障不能继续行驶的,要安排乘客免费转乘同线路车辆等规定是否必要、充分?有无删减或者其他需要增加的内容?
五、您认为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关于经营者应该遵守运营管理、安全保障、责任承担等方面的规定是否必要、充分、合理?您有何其他的建议?
六、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可以采取撤销线路经营许可,吊销车辆运营证的处罚措施。您认为这样规定是否合理?
七、您认为第三章中关于乘客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否合理、充分?
八、您认为第四章中关于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是否充分、合理?
九、您认为还有哪些内容需要规定?
>>>提提意见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昨日开始已在广州市人大信息网和网易网上全文公布,社会各界人士可于11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发送给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处,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96号,邮政编码:510030;传真:020-83232962;电子邮箱:taiqing.gzrd@gmail.com。
通过招标确定线路经营者
修改建议稿规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线路经营者,与经营者签订线路经营协议,并依法颁发车辆运营证。线路经营期满后,应当重新招标确定线路经营者。线路的经营期限每期不得超过八年。
市政工程施工、举办大型公共活动、实施交通管制等影响公共汽车电车运营的,市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临时设置或者调整运营线路、站点,并向社会公告。经营者应当执行。
修改建议稿对公交车驾驶员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如驾驶员不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或者拒绝出具车票凭证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营,拒载、中途逐客、滞留车站候客,不按照规定使用公共交通电子收费、空调等设施,或者不按照规定安排乘客免费转乘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乘客不买票5倍加收车费
经营者应当对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乘客伤亡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经营者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修改建议稿也明确规定乘客的义务。乘客违反公共汽车电车乘车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运营服务。禁止使用伪造、涂改、假冒、过期的乘车票证。乘客未按规定支付车费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可以要求其补交车费,并可以对其按照运营收费标准的5倍加收车费。
修改建议稿规定,客运服务设施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其使用功能。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汽车电车车站划定车道标线,设置站牌、指示牌等标志,保持车站设施完整。
在公共汽车电车车站、车辆上设置广告的,应当按照规定位置设置,不得覆盖站牌、车辆标志等服务设施和影响安全驾驶。违者将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非公共汽车电车,不得在公共汽车电车停车场、车站停靠或者上下客。违者将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