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迷网 - 巴士之家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1989|回复: 5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我们的管理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3-2-18 09: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
第五章 车辆、船只和设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从事营运的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国家、地方和行业技术标准;
(二)门窗、座椅、扶手、暖风、空调等设施完好;
(三)报站器、城市通智能卡电子服务设施完好;
(四)车体完好,无破损;
(五)在规定位置标明线路营运标志、线路走向图、运价标准、服务投诉电话号码和禁烟标志;
(六)设有老、幼、病、残、孕等专用座位;
(七)设有符合标准的灭火器、安全锤、救生衣等安全设备和救生设备。
第三十九条公交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车辆、船只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测,保证技术性能和设施完好。
第四十条鼓励公交企业购置清洁能源车辆或者对现有车辆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公交企业购置清洁能源车辆或者对现有车辆进行清洁能源更新改造的,应当在购置或者改造后7个工作日内,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交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和安全、技术、检修人员。
车辆使用清洁能源的技术改造及维修、检测,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企业实施。
公交企业应当组织清洁能源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人员参加有关部门的操作和安全知识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四十一条公交企业和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统一安装和使用卫星定位系统、城市通智能卡等电子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改装、拆卸或者改变使用性能。发生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维护单位进行修复;丢失的应当按价赔偿。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侵占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服务设施;
   (二)覆盖或者涂改公共汽车、电车站牌、标志牌及客运交通标志;
   (三)在站台和停车场范围内停放其他车辆、设置摊点、摆放物品等;
   (四)其他影响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营运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公共汽车、电车站亭、站牌,轮渡码头、售票亭的设置应当便民、美观,与周边环境、建筑风格相协调。
公共汽车、电车站亭和站牌由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统一设置,具备条件的可以实施市场化运作。轮渡码头由轮渡经营企业设置。
公共汽车、电车站亭、站牌及轮渡码头的日常管护,由设置单位负责,发现损坏应当及时修复。
第四十四条在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设置广告,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图案美观,色彩与车辆、船只颜色相协调。设置的具体位置和规格标准,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公共汽车、电车站点,应当以所在区域地名、街路名、历史文化景点名称或者城市公共服务机构名称等命名,方便公众识别。
第六章 监督与投诉

第四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管理部门针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重、特大公共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制定公共交通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秩序,车辆、船只管理,场站设施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行为。
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安全营运情况进行巡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有关公交企业和个人进行整改,防止出现安全事故。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或妨碍检查。
第四十八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作为政府财政补贴,经营权授予和收回的依据。
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和公交企业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乘客、驾驶员投诉。
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和公交企业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同时答复投诉人;依法应当由其他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的,及时移送有关管理部门。
第五十条 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公交企业负责人、驾驶员、乘务员当面接受调查的,可以向公交企业发出《调查处理通知书》,公交企业负责人接到《调查处理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带领被投诉驾驶员、乘务员到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接受调查。
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在调查和处理期间,可以根据需要暂扣被投诉车辆《营运证》,暂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日,驾驶员可以凭暂扣证明继续营运。
  第五十一条公交企业和驾驶员、乘务员、水手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营运、服务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特殊客运任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事迹突出的;
(四)参与行业文明创建、社会公益活动事迹突出的。
第五十二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权授予、转让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加强监督,按时核发相关证件;
(二)加强对非法营运活动的查处,不得参与非法营运活动,或者为非法营运活动提供保护;
(三)按照规定及时受理投诉;
(四)依法加强对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行业的管理,维护运营秩序,不得干涉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六)在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侵占、挪用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设施用地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五十四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经营权擅自从事营运活动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非法营运车辆、船只,每辆(艘)处以5万元罚款。
第五十五条公交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经营权,吊销《线路(航线)许可证》:
(一)擅自转让经营权的;
(二)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三)审验过程中发现经营资质发生变化,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
(五)公交企业未按照经营权授予协议购置符合规定标准的车辆、船只投入营运的;
(六)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五十六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伪造、出租或者串用《经营许可证》、《线路(航线)许可证》和《营运证》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公交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安全员、驾驶员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进行营运的;
(二)未委托具有资质企业实施清洁能源车辆的技术改造、维修和检测的;
(三)未按照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测的;
(四)未设有符合标准的灭火器、安全锤、救生衣等安全设备和救生设备的;
(五)将车辆、船只交给不具备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服务资格人员驾驶的;
(六)轮渡船超过定员载客的。
第五十八条公交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的;
(二)合并、分立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未按照规定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未制定营运计划的;
(四)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航线)、时间、站点(码头)、班次、车辆(船只)营运的;
(五)未执行价格管理部门核准票价的;
(六)未为驾驶员办理《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的;
(七)新增、更新、减少车辆或者船只,临时增加、替换车辆或者船只未按照规定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八)未按照规定接受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营运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和《营运证》进行审验的;
(九)购置清洁能源车辆或者对现有车辆使用清洁能源进行更新改造未到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十)未建立清洁能源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和安全、技术、检修人员的;
(十一)未组织清洁能源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人员参加有关部门的操作和安全知识培训的。
第五十九条公交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将制定的营运计划报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记录、报告营运、安全情况,保管运营、安全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标明线路营运标志、线路走向图、运价标准、服务投诉电话号码和禁烟标志的;
(四)未按照行业卫生标准保持运营车辆内外整洁的;
(五)遇有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未服从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度的;
(六)车体、门窗、座椅、扶手等破损的;
(七)未按照规定统一安装和使用卫星定位系统、城市通智能卡等电子服务系统,或者擅自改装、拆卸、改变使用性能的;
(八)未组织制定客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第六十条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营运,依次进站、停靠,或者拒载、捡客、越站、超时等客、敞门运行的;
(二)载客加油、加气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统一安装的卫星定位系统、城市通智能卡等电子服务设施,或者擅自改装、拆卸、改变使用性能的。
第六十一条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携带《营运证》、佩戴《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的;
(二)未开启电子报站设备或者车载显示屏,电子报站设备发生故障时未进行口语报站的;
(三)未执行免费、优惠乘车规定的;
(四)未备有付费凭据的;
(五)冬季室外温度低于零下10℃时未开启暖风设施,或者夏季室外温度高于零上26℃时,空调车辆未开启空调设施的;
(六)车辆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行驶的,未安排乘客换乘同线路后续车辆,或者属于末车,未即时通知所在公交企业安排其他车辆继续运营的。
第六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元罚款:
(一)损坏、侵占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服务设施的;
   (二)覆盖、涂改公共汽车或者电车站牌、标志牌、客运交通标志的。
   违反本条前款(一)项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安全员、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每日出车前、运行中和收车后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未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问题未及时报告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元罚款。
第六十四条公共汽车、电车站亭和站牌实施市场化运作的设置人以及轮渡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公共汽车、电车站亭、站牌及轮渡码头进行管护,或者发现损坏未及时修复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被暂扣车辆超过90日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七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县(市)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并根据2005年5月11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地名管理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的《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2
 楼主| 发表于 2013-2-18 09:12 | 只看该作者

哈尔滨市公共交通运输线路
安全管理工作奖惩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公交行业安全工作源头管理,建立健全公交行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公交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加大行业安全监管力度,有效遏制公交车辆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全市公交行业优质服务竞赛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区公共交通线路(以下简称公交线路)安全管理工作的奖惩。
第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以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成立哈尔滨市公共交通运输线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交通运输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担任,成员由市公共交通管理处、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督处、党群工作部、监察室的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全市公交企业(公交线路)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出奖惩决定。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交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主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共交通管理处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市公共交通管理处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公交线路安全运营工作的监管;负责日常事故统计工作并定期与公安交警部门核对公交线路营运车辆的事故情况;向领导小组提出奖惩建议;按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对安全制度健全、岗位责任明确、安全管理规范、且年度内未发生营运车辆火灾事故和一般有责(同等责任以下,不含同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公交线路和车队长,做出以下奖励决定:在行业年度竞赛评比中,给予公交线路加2分的奖励。同时,奖励车队长人民币2000元。
第七条 对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松散、营运车辆发生火灾事故或道路交通事故的公交线路和车队长,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公交线路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同时,责令公交线路车队长作出书面检查。
1、不及时传达落实国家、省、市、局和行业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精神的;
2、不严格执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的;
3、聘用无证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燃气检测员和驾驶员)上岗从业的;
4、公交线路营运车辆发生两次一般有责(同等责任以下,含同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行业年度竞赛评比中,视情节给予公交线路减分处理。同时,对公交线路和车队长进行全行业通报批评。
1、公交线路营运车辆发生火情并及时得到控制,未造成财产损失和较大社会影响的,在行业年度竞赛评比中,给予公交线路扣减4分并要求事故车辆立即进行隐患整改处理;
2、公交线路营运车辆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火情并及时得到控制,未造成财产损失和较大社会影响的,在行业年度竞赛评比中,给予公交线路扣减6分并要求公交线路营运车辆分批次进行隐患整改处理;
3、公交线路营运车辆发生两次一般有责(同等责任以上,含同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在行业年度竞赛评比中,给予公交线路扣减6分处理;
4、公交线路营运车辆发生重大有责(同等责任以下,含同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在行业年度竞赛评比中,给予公交线路扣减6分处理。
(三)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行业年度竞赛评比中,取消公交线路年度评优资格、直接列为竞赛考核不合格公交线路,立即进行隐患整改,并对其进行全行业通报批评。同时,将该公交线路的车队长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五年之内不允许在公交行业从事公交车队管理工作。
1、公交线路营运车辆发生火灾事故的;
2、公交线路营运车辆发生两次重大有责(同等责任以上,含同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
3、公交线路营运车辆发生一次重大全责道路交通事故的;
4、公交线路营运车辆发生一次特大有责道路交通事故的;
5、公交线路首末站停车场、调度室发生火灾事故的;
6、公交线路营运车辆发生火灾事故(包括火情)和道路交通事故不及时(事故发生1小时之内)上报、瞒报、谎报或弄虚作假的;
7、公交线路、营运车辆或驾驶员被上级安全检查累计通报批评两次的。
第八条 在作出奖惩决定前,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对公交线路和车队长的奖惩建议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奖惩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向领导小组申请复核,领导小组作出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九条 奖励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公共交通管理处负责向财政部门申请解决。
第十条 对公交线路其他安全管理人员的奖励,由各公交企业参照本规定给予适当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公交企业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年度内,是指每年的12月25日至次年的12月24日。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3
 楼主| 发表于 2013-2-18 09:14 | 只看该作者
大 家  知道  有哪些  企业或  线路  受到过  这些条例的  约束吗或惩罚(处理)吗

像“大通公司”已经符合很多“条”了
4
发表于 2013-2-18 10:30 | 只看该作者
法治VS人治。
5
发表于 2013-2-18 16:39 | 只看该作者
大多是一纸空文,执行到位都很困难更别说那些不执行的。
6
发表于 2013-2-19 21:24 | 只看该作者
白纸一张。煞白煞白的。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公交迷网 ( 苏ICP备18015221号

GMT+8, 2025-2-5 04:47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