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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范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草案)》出台(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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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0 08: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哈尔滨日报讯(记者 陈程)昨天召开的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哈尔滨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范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草案)》。《办法(草案)》将慢行交通基础设施——公共自行车租赁站(点)纳入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进行规划建设,并将在需要的住宅、公共场所合理规划配建公共自行车租赁站。


  根据《办法(草案)》,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包括独立建设或与大型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枢纽站、首末站、中途站、调度中心、专用停车场、保养场、修理厂、出租汽车营业站、出租汽车候客点、出租汽车专用服务区、公交专用道、公交优先信号、公交专用加气站等。另外,公共自行车作为慢行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将其配套设施——公共自行车租赁站(点)也纳入其中。


  《办法(草案)》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使用性质,擅自占用的,罚款200元;擅自迁移拆除的,罚款500元到1000元;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罚款500元到1000元;用于经营的,罚款1万元到2万元。(编辑:李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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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0 08:26 | 只看该作者
今年过去一半了

年初的承诺貌似还没有一个实现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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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0 18:12 | 只看该作者
自行车租赁。。。果然日本的今天是我们10几年,甚至20几年后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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